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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呢?要弄懂这些一定要看看本文满满的干货!

  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呢?要弄懂这些一定要看看本文满满的干货!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所得额征收的种税,而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还有就是,不同行业,划分的税率也是不同的,具体来看看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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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三、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3、收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1、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3、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

  适用范围:

  1、非居民企业优惠;

  2、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1、研究开发费;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1、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2、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3、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2、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1、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2、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